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
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安办〔2017〕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刻汲取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德州市接连3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及墨西哥烟花爆竹市场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95号)和《青海省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6〕1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到来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要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结合烟花爆竹市场非法、违法产品猖獗的实际,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
(二)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经营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以及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坚决整顿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店内电气设施、消防设施、柜台设施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非法烟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私运、贩卖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供销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督促批发零售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旺季经营安全。城管部门要严格管控擅自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购买、燃放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的追根溯源,对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查获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为,一律进行倒查,查清非法烟花爆竹来源、销售、运输渠道,全面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四)对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二、各市州及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市州安委会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强化薄弱环节。公安、安监、交通、工商、供销、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市州安委会要统筹组织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供销、质监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各环节安全监管,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打击。
三、批发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等“六严禁”要求,加大安全自查自改力度,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和储存安全管理。要强化配送环节的安全管理,采取错峰配送和夜间配送相结合等措施,确保经营秩序平稳安全,要及时掌握经营网点烟花爆竹销售情况,严禁向经营网点超量配送。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装卸、堆码作业,严禁超量储存、超量运输。要加强人员值班值守,强化应急救援措施和力量,确保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运行。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一)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以主流媒体滚动播出、流动宣传车和村组大喇叭广播、在乡村集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警示提醒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举报电话,提高奖励标准,全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要积极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件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和刑事追责案例,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威慑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抑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要通过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正确燃放,防止因燃放不当或燃放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导致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要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探索“互联网+”、“订单式”经营、购买烟花爆竹实名登记等全新经营模式,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传统经营模式的安全制约,实现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水平的大幅提升。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本级相关部门及县级安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相关从业企业单位,并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