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17〕29号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池永杰,6135201(带传真)
电子邮箱:cyj-2715@163.com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
青海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3.25”广州从化在建热电厂作业平台坍塌事故教训,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经研究,省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坍塌事故为目标,集中开展督查检查,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特别要检查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结合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和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三)对隧道、桥梁、高边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部位的进行风险评估情况。
(四)检查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高边坡工程等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和监控措施情况,检查基坑、基槽侧壁的有效支护。
(五)检查基坑工程、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施工部位的监控措施。对深基坑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论证审查通过的方案认真实施,决不允许违背施工方案违规作业。
(六)检查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拆除工程施工必须选择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无资质承接拆除工程业务。施工单位要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安全备案等法定手续,坚决杜绝违规、违章,野蛮拆除行为。
(七)检查查处和打击工程项目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情况。重点打击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行为。
(八)检查2016年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和单位以及县区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九)检查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开复工建设项目涉及燃气设施安全防控措施情况,检查打击占压、破坏燃气管道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总体上分二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4月底):由各市州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由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组成督查组,督促检查。
省级部门检查督导阶段(5月1日至5月底):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督查和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检查进行抽查。
四、专项检查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检查。同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安全进行专项检查。
(二)公路工程: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检查。
(三)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检查。
(四)电力工程:由省经信委牵头,西北能监局青海业务办、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检查。
(五)铁路工程:由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检查。
(六)机场工程:由青海机场公司负责组织检查。
(七)省管企业建设工程: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检查,省住建厅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取得实效。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按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层层转包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工整改,对法定建设手续不健全的一律停止施工;对新建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建设手续不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要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请各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发至建设项目业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