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解读之一
6月17日,十三届省委第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书记王国生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王国生书记指出,抓好安全生产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从讲政治高度抓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没有淡季、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王国生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投入是重要的民生投入,要加大投入力度。省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都要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规定内容,真正做到抓在平时、抓在经常。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中发32号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纳意见。主要呈现“突出两个创新、强化三个责任、理顺三个体制、健全四个体系、加强五个保障”的特点。
突出两个创新。一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危行业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安全管理人员在薪酬上高于同级别岗位。二是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用。
强化三个责任。一是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都要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规定内容必查必问。二是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写入部门“三定”方案。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高危行业以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理顺三个体制。一是理顺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市州政府要在核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单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要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装备。未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行委),工作、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等要相对独立。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在事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适当予以加强。二是理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的安全监管体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三是理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健全四个体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推进《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和《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立法工作。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省、市州、县、园区和批准设立的乡镇安监站(所)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四是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和大中小学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劳动力技能培训。
加强五个保障。一是加强安全投入保障,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安全科技保障,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创安活动。三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保障,构建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应急救援管理等为基础的智慧安监平台。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五是加强市场机制保障作用,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